梯加电梯商城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暂行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应商在梯加电梯商城平台交易过程中的履约等行为,保障在梯加电梯商城平台交易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八条“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平台,指梯加科技主办运营的面向企业间贸易 (B-TO-B)的在线信息发布及交易平台,包含梯加电梯商城网站(所涉域名为 https://www.zgdtsc.com,下同)及客户端、关联的微信小程序等。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平台供应商,是指入驻梯加电梯商城的供应商。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委托代管机构,是指由负责梯加电梯商城建设与运营的梯加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是指为保障在梯加电梯商城平台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督促平台供应商履行梯加电梯商城平台相关协议及合同义务,由平台供应商缴纳的资金。平台供应商履行义务范围包括经营行为、交易行为、履约行为及售后服务等行为。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的赔偿,是指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平台供应商存在违反规则,造成采购人损失的,划转其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用于弥补采购人损失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平台供应商应依法依规通过其他方式赔偿采购人。
第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专款专用、专款专账管理。
第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存续期间,利息按照银行对公活期利率计息。本金归平台供应商所有,利息计做管理服务费归梯加电梯商城平台所有。
第九条 梯加电梯商城平台作为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统一监管部门,负责制订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管理规则,监督消费者权益保证金账户管理情况,规范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缴纳、使用及退还等行为。
第十条 委托代管机构作为消费者权益保证金账户开户单位,负责消费者权益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安全、收付划转、计息核算、账户监管冻结等情况。
第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缴纳
第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平台供应商须按照梯加电梯商城准入条件,分别缴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
第十二条 本规则颁布之日起,拟入驻梯加电梯商城平台的供应商应在注册入驻手续时,足额缴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对于在平台运营测试期间中入驻的供应商,应在梯加电梯商城平台客服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足额补缴消费者权益保证金,逾期未缴纳的,委托代管机构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暂停其在梯加电梯商城平台的交易,并停止对其提供其它服务。
第十三条 供应商可通过公对公转账方式(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的,可通过经营者的个人账户对公转账)向梯加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开设账户,缴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并备注用途“缴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
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平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规则规定追究赔偿责任,划转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弥补采购人损失:
(一)提供假冒伪劣商品、不履行平台供应商承诺或合同义务等造成采购人损失,平台供应商拒绝赔付或延时赔付的。
(二)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形,违反梯加电梯商城《交易行为规范》、《服务条款》等平台规则,并严重损害采购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五条 采购人发现项目成交供应商存在违反梯加电梯商城《交易行为规范》、《服务条款》等平台规则规定情形的,可通过与项目成交供应商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梯加电梯商城平台审请协调。
第十六条 采购人提交的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姓名、公司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申诉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申诉事项和与申诉事项相关的赔偿请求(含请求赔偿金额);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申诉的日期。
申诉书由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采购人提起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梯加电梯商城平台驳回申诉:
(一)不符合梯加电梯商城《交易行为规范》、《服务条款》等平台规则规定情形的。
(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第十八条 梯加电梯商城平台收到申诉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申诉平台供应商相关申诉情况,被申诉平台供应商如对申诉内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梯加电梯商城平台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依据、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被申诉平台供应商提交的答辩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名称;
(二)收到通知的日期、被申诉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申诉事项、答辩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答辩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四)答辩人名称;
(五)答辩的日期。
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梯加电梯商城平台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组织人员或委托相关单位等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梯加电梯商城平台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申诉人、被申诉人以及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向梯加电梯商城平台提供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应当由申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申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由申诉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三条 梯加电梯商城平台受理申诉后,申诉人申请撤回申诉的,梯加电梯商城平台应当终止申诉处理程序,并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梯加电梯商城平台经调查核实后,对申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在梯加电梯商城平台向当事双方公告申诉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委托代管机构将申诉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事项当事人。被申诉平台供应商需弥补采购人损失的,由委托代管机构,通过监管银行划转被申诉人消费者权益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梯加电梯商城平台应当建立申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补缴
第二十七条 平台供应商应保证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余额(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如出现余额不足情况,应在收到委托代管机构出具的补缴通知5个工作日内,补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至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平台供应商逾期未补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委托代管机构有权暂停其在梯加电梯商城平台的交易和服务。
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退还
第二十八条 梯加电梯商城平台供应商完成所有订单的履约义务后,可主动放弃梯加电梯商城平台入驻资格,提交退出平台及退还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申请,经梯加电梯商城平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委托代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向原缴款账户退还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余额(不含利息)。
第六章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公开和审计
第二十九条 平台供应商可实时向梯加电梯商城平台提交查询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收支及余额情况。
第三十条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管理情况接受平台供应商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梯加电梯商城平台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3年8月22日施行。